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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原市红十字会应急救护师资管理办法
2025-05-19 16:59:00    来源:   作者:    【打印本页】    字体: [][ ][ ]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固原市红十字应急救护师资(以下简称“救护师资”)队伍建设,规范救护师资管理工作,根据《自治区红十字会应急救护师资管理办法》和自治区红十字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应急救护培训管理工作的通知》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救护师资是指依照有关法律和章程的规定,经中国红十字会总会(下称“总会”)以及自治区红十字会培训考核、注册并取得应急救护师资合格证书,在自治区范围内从事红十字应急救护培训及相关工作的专兼职人员。

第三条  救护师资必须遵守国家和红十字会的相关法律法规,遵循红十字运动基本原则,倡导和弘扬“人道、博爱、奉献”的红十字精神,积极参与红十字应急救护取证培训和救护知识的宣传、防灾避险和自救互救知识普及性讲座等工作。

第四条  固原市红十字会负责协调、组织全救护师资的规划、培训申报、管理等工作,制定相应的政策和规范,监督、指导各级红十字会加强救护师资的使用和管理工作。

县级(含县级)以上红十字会负责本辖区内救护师资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各级红十字会应积极与有关部门和救护师资所在单位沟通协调,为救护师资开展救护培训及相关工作提供便利和支持。

第二章  应急救护师资资格取得

第七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人员,经培训合格后可成为救护师资:

(一)遵守国家和红十字会有关法律法规,具有较高的思想素质和道德修养。

(二)年满18周岁,身体健康,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时间和精力承担应急救护培训和相关任务

(三)热爱红十字事业,志愿成为红十字会会员、志愿者,积极参加救护培训工作、救护志愿服务及红十字会组织的公益活动

(四)原则上应具有医学、教育学等相关专业背景,有较强的授课能力和语言表达能力

(五)已参加红十字救护员培训并取得救护员证书

(六)县级以上红十字会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八条  报名参加救护师资培训以自愿为原则,符合第七条的人员向所在县级以上红十字会提出申请,并如实填写《救护师资初(复)训学员登记表》。由县红十字会根据分配名额和遴选条件,审核推荐上报救护师资培训人员。

第九条  应急救护师资的培训考核

(一)按照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制定的“统一教学大纲、统一技术规范、统一考核标准、统一发证管理”的原则,救护师资培训分为初训班、复训班、提高班和师资研修班,自治区红十字会和总会负责全区红十字应急救护师资的培(复)训和提高班

(二)参训学员全部完成教学大纲要求,并经考核合格,颁发中国红十字会监制的《救护师资证书》。具体流程如下:

1. 报名登记:申请人向所在地县级以上红十字会提出申请,并填写《救护师资初(复)训学员登记表》。

2. 审核确定:县级以上红十字会按照本办法相关规定对申请人进行初审,初审合格的,统一推荐到市级红十字会汇总报自治区红十字会。自治区红十字会对学员推荐材料进行复审,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培训或推荐总会培训;不符合条件的(包括个人提供信息不真实或初审未发现的),不予报名登记并反馈推荐单位。

3. 培训考核:自治区红十字会根据教学大纲,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进行培训并考核。考核合格的颁发《救护师资证书》或加盖复训印鉴。并在培训结束后30个工作日内,将学员培训考核情况反馈给所在地红十字会。

第十条  救护师资证书的样式和编码规则由总会制定,有效期为三年,期满后按救护师资资格权限进行复训,复训合格的,注册新的有效期。中国红十字会总会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一条  救护师资每三年内至少参加一次复训。按照所在地红十字会、市级红十字会、自治区红十字会的程序逐级上报复训需求。自治区红十字会根据报名情况和年度计划,及时组织复训。超过有效期1年未参加复训或复训不合格的师资,不予注册。复训的内容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救护师资证书》遗失或者损毁,由持证人向自治区红十字会书面申请补办,补办的证书仍使用原有编号。

第十三条  救护师资培训书面资料,包括学员登记表、理论考试和实操考核成绩等,由负责培训的红十字会统一存档,保管期限6年。

第三章  应急救护师资的管理

第十四条  救护师资实行分级管理。各级红十字会注重选拔、使用和管理师资,建立一支相对稳定的救护师资队伍。

第十五条 按照中国红十字会应急救护培训师资信息化管理要求,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建立救护师资资料库。师资资料库内容主要包括个人基本信息、从事红十字教学培训和参加红十字会活动情况等。

救护师资个人基本信息包括:个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学员登记表、理论考试和实践考核成绩及参加应急救护培训学时和评估表等。

救护师资资料库由所在地县级(含县级)以上红十字会管理,并报上级红十字会和自治区红十字会备案。个人基本信息如有变化,应于每年9月底前将变化的信息报送上级红十字会。

第十六条  救护师资不得重复注册,救护师资的工作委派与日常管理由其所在地红十字会负责。

第十七条  自治区红十字会根据中国红十字会总会教学大纲和教材,组织救护师资编写制作多媒体课件;各级红十字会师资严格按自治区红十字会课件备课、编写教案、试讲考核等,确保培训质量。

第四章 救护师资资格的取消与退出

第十八条  救护师资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所在地红十字会有权取消救护师资资格,收回救护师资证: 

(一)违反法律法规和相关规章制度的;

(二)未经批准,擅自以“红十字会”名义从事教学活动,有损红十字会形象,经教育后仍不改正的;

(三)未经许可,擅自使用红十字标志或不规范使用红十字标志,并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不服从管理,严重影响教学工作的;

(五)连续3年未承担培训任务和接受考评的;

(六)因健康等原因,不宜继续承担教学任务和从事救护服务工作的

(七)各级红十字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条  救护师资自行提出暂停或退出救护培训和服务活动的,应将申请书与师资证一并交所注册的红十字会。红十字会自收到申请后,15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并为其办理相关终止手续,收缴师资证书,变更注册师资资料库相关信息,并报上一级红十字会备案。

第二十条  救护师资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直接取消其师资资格,并由注册红十字会公告社会。

(一)触犯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刑事处罚或拘留的;

(二)在开展应急救护培训时,随意发表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言论、妄议中央大政方针、散布有损党和国家形象的言论;

(三)损害红十字会形象,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有第十八条规定的情形,经提醒、警告无效,或一年内有两种以上情形的。

注册红十字会应对退出救护师资队伍的人员名单进行公告。

第五章  救护师资的义务与权利

第二十一条  救护师资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循红十字运动宗旨;

(二)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红十字运动知识与应急救护知识,传播红十字精神;

(三)履行救护师资职责,每年完成不少于20学时的培训教学任务或救护相关志愿服务;

(四)及时更新知识,提高专业技术水平;

(五)维护红十字会形象,保护红十字应急救护培训资料的知识产权;遵守意识形态工作的相关规定,不发表或传播损害党和国家形象的言论;

(六)遵守红十字会的相关要求,正确使用红十字标志;

(七)完成红十字会安排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二条  救护师资享有下列权利:

(一)在红十字会组织下,开展救护培训及相关工作,按照自治区红十字会的师资授课标准获得相应师资授课费用;

(二)在红十字会支持下,可以个人或团体名义设立工作室;

(三)参加红十字会组织的相关培训;

(四)参加相关学术团体,从事应急救护工作研究与学术交流;

(五)获得红十字会表彰或推荐参评各级各类荣誉;

(六)对红十字会的救护培训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申请领取救护培训或相关工作证明;

(八)申请暂停或退出救护培训工作;

(九)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六章 考核与奖惩

第二十一条  各级红十字会根据固原市红十字会应急救护培训师资考核制度进行考核、考评和奖惩。

第二十二条  各级红十字会每年应组织救护师资积极参加总会、自治区红十字会的线上交流研讨等活动,并组织开展不少于一次的线下座谈、授课讲评、研讨等交流活动,并对所属救护师资开展教学评估考核。考核内容包括工作业绩、工作态度、业务水平,特别是承担培训任务及相关工作的时长、参加复训情况。

第二十三条  各级红十字会每年将优秀救护师资报送自治区红十字会,自治区红十字会对成绩优秀、做出突出贡献的师资予以表彰。

第二十四条  未经红十字会批准,擅自举办红十字应急救护培训活动、仿冒《救护师资证书》的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七章    

第二十五条  对擅自制作、仿冒救护师资证书的,一经发现,按有关规定追究其相关责任。

第二十六条  各县红十字会可依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的修改、变更、解释权属于固原市红十字会。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