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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大家警惕,捐赠返利骗局又来了 ——关于防范冒用红十字会名义实施诈骗的风险提示
2023-07-13 17:22:00    来源:自治区红十字会   作者:    【打印本页】    字体: [][ ][ ]

  近日,宁夏红十字会工作人员接到部分外地捐款人打来的电话,来电称由于本人受诱骗,向红十字会捐赠账户进行转账,要求查询捐赠信息。经核实,受骗捐款人均是己在外地报案的电信网络诈骗案件的受害人。经查,骗子通常以爱心奉献的名义在微信群发起捐赠活动,先以“捐赠返利”、“赠送礼品”等方式,让受害人向红十字会的捐赠账号进行小额转账,通过完成指定任务让受害人放松警惕,获取信任后,再诱导受害人向伪装成官方账户的个人银行卡号多次、大额汇款,并不再返利,从而实施诈骗。

  我们再次提醒,宁夏回族自治区各级红十字会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开展募捐活动,从未与任何机构合作开展“捐赠返利”等筹款活动,请广大群众提高警惕,防范“捐赠返利”等诈骗行为,通过官方正规渠道奉献爱心。

  捐款咨询电话:0951-5055705   5035124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节选

  (1999年6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1999年6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九号公布 自1999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鼓励捐赠,规范捐赠和受赠行为,保护捐赠人、受赠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公益事业的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愿无偿向依法成立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捐赠财产,用于公益事业的,适用本法。

  第三条 本法所称公益事业是指非营利的下列事项:

  (一)救助灾害、救济贫困、扶助残疾人等困难的社会群体和个人的活动;

  (二)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

  (三)环境保护、社会公共设施建设;

  (四)促进社会发展和进步的其他社会公共和福利事业。

  第四条 捐赠应当是自愿和无偿的,禁止强行摊派或者变相摊派,不得以捐赠为名从事营利活动。

  第五条 捐赠财产的使用应当尊重捐赠人的意愿,符合公益目的,不得将捐赠财产挪作他用。

  第六条 捐赠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违背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