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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红十字会救灾物资储备库管理办法(试行)
2025-08-15 16:14:00    来源:自治区红十字会   作者:    【打印本页】    字体: [][ ][ ]

  自治区红十字会救灾物资储备库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自治区红十字会救灾物资储备管理,提高救灾救助物资使用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中国红十字会章程》《中国红十字会物资储备库建设与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常规情况下救灾物资储备库管理,应对重大自然灾害、突发事故灾难和突发公共事件等应急情况下结合实际情况另行做出合理应对措施。

  第三条  救灾物资储备库主要存放各类救灾救助物资,包括中国红十字会总会等代储救灾救助物资,自治区红十字会使用财政资金和社会捐赠资金采购的救灾救助物资,以及社会各界捐赠的救灾救助物资,专项用于自然灾害和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以及开展人道救助。

  第四条  赈济救护筹资部负责救灾救助物资的采购计划、调拨、接受捐赠等工作,同时负责救灾物资储备库的租赁与管理;备灾救灾中心负责救灾救助物资的接收、管理、发放,承担救灾物资储备库的日常运转;办公室财务部门负责救灾救助物资财务管理。

  第五条  自治区红十字会相关部室(中心)应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储备物资台账管理,做到物资账务清楚明晰、手续完备。其中,赈济救护筹资部做好储备物资接收发放电子台账管理;备灾救灾中心做好储备物资出入库明细电子台账管理;办公室资产管理人员做好库存物资台账更新。各部门要及时做好对账工作,保证账账一致。一般每半年,相关部室(中心)应对账目进行全面核对。

  第六条  租赁救灾物资储备库,应依法依规与代储合作单位签订合作协议,明确物资管理的分工和责任,确保物资储备安全、调拨高效。

  第七条  赈济救护筹资部负责建立物流运输社会合作机制,签订战略合作协议,为紧急情况下物资运输提供保障。

  第二章 物资入库

  第八条  物资入库以物资入库通知文件为依据,由赈济救护筹资部核实物资数量、规格、产品合格证明等基本情况后向备灾救灾中心下发《物资入库通知单》(附件1),备灾救灾中心接到入库通知后指派专人协同库管员对入库物资名称、数量、质量进行清点验收,填写《物资验收单》(附件2),清点验收无误后填写《物资入库单》(附件3),办理物资入库手续。

  第九条  《物资入库通知单》与实物不相符时,备灾救灾中心不能办理入库手续,并反馈赈济救护筹资部重新核查。

  第十条  入库验收一般采取按比例随机抽查方式展开。箱、桶、袋装的物资,50件以内抽2件,51-100件增抽1件,101-500件每增加100件增抽2件,501-1000件每增加100件增抽1件,1000件以上每增加200件增抽1件。除箱、桶、袋装救灾物资外,抽样检验比例一般为入库物资数量的5‰,发现问题酌情扩大抽查比例。主要检查以下事项:  

  (一)数量检验。以包(箱)计件的物资,按比例抽查每包(箱)内物资件数。件数短少的,按实收数量验收。

  (二)外观检验。按采购合同或相关技术标准执行,包括检验包装完好情况、外观质量、规格尺寸和标记等。

  (三)质量验收。验收时需查看产品合格证明,必要时采取邀请专业领域专家或具备资质的第三方机构等方式,对物资质量进行验收,并出具验收意见书或报告。

  (四)物资完成数量、外观和质量验收后,填写《物资验收单》。

  (五)存疑或提出索赔的物资及其检验样品,单独存放,妥善保管,以备查验。

  (六)如接受海关罚没等特殊来源的物资,只进行数量及外观验收。

  第十一条  物资入库后,应及时更新库存记录,更新物资垛卡内容,及时办理入账手续。

  第三章 储存管理

  第十二条  救灾物资储备库应保持整洁,仓储设施设备摆放整齐。物资储备应按特性分类分区存储、布局合理、清点方便、明细清晰。

  第十三条  赈济救护筹资部应通过合作协议等方式协调代储单位审慎保管好救灾物资储备库库存物资,由代储单位负责库房维护、物资出入库、物资分类、物资存放、物资建账等工作的管理。

  第十四条  在救灾救助物资出入库时,备灾救灾中心、代储单位应共同完成物资的数量清点、质量验收、装卸码垛等工作,并及时办理出入库手续。

  第十五条  物资盘点。物资储备库应定期对库存救灾救助物资实存量进行盘点,确保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一)每次物资出入库后应对相关物资进行物资余额和账卡盘点;

  (二)办公室应每年或根据出入库情况牵头组织监事会秘书处、赈济救护筹资部、备灾救灾中心等部室(中心)对救灾物资储备库库存物资进行全面盘点;

  (三)对中国红十字会总会等代储物资,应按物资所属方要求,及时报送物资盘点报告。

  (四)对于物资盘点中出现盘盈、盘亏的情况,由办公室据实向执委会(党组会)报告,根据会议研究决定,组织相关部室(中心)进行处置。

  第十六条  物资报损。

  (一)物资因运输、搬运、倒垛等产生的变形、损坏纳入正常损耗,批次损耗率不超过2‰。

  (二)损坏物资报损流程:由库房物资管理人员提出报损申请,填写《物资报损申请单》(附件4),详细说明需报损物资的名称、数量、报损原因等,报赈济救护筹资部进行审核。由赈济救护筹资部核实报损原因的真实性和合理性,必要时可组织专业人员进行鉴定,并提出处理意见,报执委会(党组会)进行审批。经会议审批同意后,由赈济救护筹资部向备灾救灾中心下发《物资报损通知单》(附件5),备灾救灾中心填写《物资出库单》,配合赈济救护筹资部做好相关物资处理。

  (三)临期物资的处置:临近储存年限的物资,赈济救护筹资部应每年按照物资种类5‰的比例进行外观抽检或技术鉴定,并向物资所属方报告质量和性能是否满足应急救援救助需要,物资所属方根据报告决定处置方式,经外观抽检或技术鉴定可满足的,优先安排调用;性能合格、但不可用于应急救援救助的,可调整使用方向等;不可满足的,可协调生产厂家更换、处置或报废。

  第十七条  物资保险。储备物资实行必要的财产保险制度,备灾救灾中心应及时对长期储存的物资办理财产保险,投保费可从仓储费列支。

  第十八条  技术鉴定费用可从仓储费中列支。

  第四章 物资出库

  第十九条 物资出库以物资调拨通知文件为依据,核对出库物资品种、规格、数量无误且确保物资可正常使用后,办理出库手续。

  第二十条 紧急情况下,可先按赈济救护筹资部通知,经分管领导批准同意后先行出库,后补办物资出库手续,并根据物资总价值,由赈济救护筹资部向执委会或党组会报告有关情况。

  第二十一条 物资出库应由赈济救护筹资部向备灾救灾中心下发《物资调拨通知单》(附件6),备灾救灾中心填写《物资出库单》(附件7)。物资出库时,备灾救灾中心须与物资储备库库管员、物资接收方(承运方)共同清点物资数量,检查物资外观、质量,当面办理物资交接手续。备灾救灾中心应向物资接收方出具《物资分配通知(表2)》(附件8),物资接收方接收并核实物资信息后,按规定出具《物资收据(表4)》(附件9)、《物资发放登记表(表9)》(附件10)。运输费用一般由受益方或物资所属方支付,自治区红十字会可先行垫付。

  第二十二条 物资出库时,备灾救灾中心及物资储备库代储单位应确保出库数量无误、质量完好;物资接收方应当面点清数量,检查物资质量,如接收方无法到现场接收,需委托物资承运方检查物资数量、质量;物资承运方应确保将物资安全无损运送至指定地点。

  第二十三条 如物资接收方对出库物资提出数量、质量异议,备灾救灾中心应组织有关人员核查出库物资的实物和账卡,确属少发的要补发,错发和存在质量问题的物资要及时调换。如因运送过程中发生的缺损,由承运方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四条 物资装车时应采取相应措施保证安全,做到不错装、不漏装,防止偏载、超载、集重、亏吨、倒塌、坠落和超限,怕潮和易燃物资应采取相应防潮或防火措施。

  第二十五条 物资出库后,应及时更新库存记录、更新物资垛卡内容,财务部门及时办理出库物资下账手续。

  第二十六条  救灾救助物资直接从物资捐赠方、物资调拨方或生产厂家处直接运达物资接收方,没有实际入库的,则应办理物资虚拟出入库手续。

  第五章 安全管理

  第二十七条 物资储备库代储单位应做好库存物资的防火、防水、防盗、防虫等工作,必须按消防要求配备消防器材等安全防护措施,定期检查,保持器材完好有效。仓库通道出入口要保持畅通,仓库内要及时清理,保持整洁。

  第二十八条 物资储备库代储单位应确保物资堆垛码放符合有关规定,严禁接触酸、碱、油脂、氧化剂和有机溶剂等腐蚀性物质,具有污染、放射、挥发、有毒和自燃等性质的物资不得入库。应严格落实进出库登记,不准无关人员进入库房。若造成库房、物资发生损毁、丢失或其他导致救灾救助物资无法正常使用的情况,代储单位须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九条 备灾救灾中心应监督物资储备库代储单位做好安全管理,每月对物资保管和仓储安全等情况进行检查,并填写《自治区红十字会安全检查登记表》(附件11)。针对发现的问题向代储单位提出整改意见,并督促及时处理、限期解决。重大问题要及时上报,不得隐瞒。

  第六章 信息化管理

  第三十条 物资储备库通过中国红十字会灾害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灾害管理系统”)统一实行信息化管理。

  第三十一条 救灾救助物资入库、盘库、转库、出库以及各类报表反馈等工作应通过“灾害管理系统”进行管理。

  第三十二条 赈济救护筹资部负责做好“灾害管理系统”的日常管理、信息录入、资料更新等工作;备灾救灾中心配合做好“灾害管理系统”相关流程环节的操作。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三条  救灾物资储备库管理应主动接受审计、纪检监察部门、自治区红十字会监事会等监督。

  第三十四条  监事会应监督相关部室(中心)定期查库、查账,确保库存救灾救助物资数量真实、质量合格、账实相符;应对救灾救助物资的发放、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五条  任何人不得截留、挪用或者擅自改变救灾救助物资用途。对于截留、挪用或者擅自改变救灾救助物资用途等违规违纪行为的,一经发现,将追究其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红十字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