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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订《宁夏回族自治区红十字会执行委员会议事规则》的通知
宁红会字〔2020〕138号
2021-01-06 16:17:00    来源:自治区红十字会   作者:    【打印本页】    字体: [][ ][ ]

  机关各部室、所属事业单位:

  经自治区红十字会2020年第6次执委会研究同意,现将修订后的《宁夏回族自治区红十字会执行委员会议事规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红十字会

  2020年12月29日

  宁夏回族自治区红十字会执行委员会议事规则

  为全面构建理事会决策、执行委员会执行、监事会监督的新型治理结构,切实规范自治区红十字会执行委员会(以下简称执委会)议事决策各项工作,根据《中国红十字会章程》,修订本议事规则。

  一、执委会组成及职责

  执委会由驻会的常务理事组成,常务副会长任执委会主任。执委会是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主持自治区红十字会日常工作的机构,负责对红十字会有关问题进行研究决策和执行,接受监事会监督。

  二、议事决策范围

  (一)传达学习和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中国红十字会章程》以及中国红十字会重要决策部署和指示精神。

  (二)传达学习和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和政府的有关重要决策部署和指示精神。

  (三)贯彻落实自治区红十字会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决议;审议提请常务理事会、理事会及全区会员代表大会的工作报告,筹备安排召开上述会议的工作。

  (四)审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包括工作、会议、培训计划)、工作总结,提出相应的实施意见。

  (五)研究全区红十字会有关重大问题和重要活动,决定需要请示、报告上级的有关重要事项。

  (六)研究讨论自治区红十字会本级或事关全区红十字事业发展的相关业务方面的规章制度或规范性文件。

  (七)研究突发及重大自然灾害、公共事件救援方案、募捐方案、救灾资金使用、救灾物资分配、自筹项目和援助项目安排方案。

  (八)研究、讨论和审批自筹项目、援助项目、物品采购、资金使用以及专项活动的经费预、决算及审计报告。

  其中,自筹项目费用超过2万元(含2万元,下同)的应当提交执委会集体研究决策;援助项目费用超过2万元的应当提交执委会集体研究决策,项目实施根据相关协议(合同)进行约定。物品采购费用超过2万元的应当提交执委会集体研究决策;资金使用超过2万元的应当提交执委会集体研究决策。专项活动费用超过2万元的应当提交执委会集体研究决策。

  以上费用支出在限定额度以下的,按账务规定采用报签方式进行。除工资、社保等经常性支出外,凡经费支出在2万元以内的由经办人、单位财务人员、部室(中心)负责人、部室(中心)分管领导、办公室主任及分管财务的领导审批后执行;2万元(含2万元)至10万元以内由执委会研究后按以上签批流程执行。10万元(不含)以上的经执委会审议通过后提交会党组审议。

  (九)研究各市、县(区)红十字会、自治区红十字会机关部室和所属事业单位请示的重要工作。

  (十)研究与国际红十字组织、各国红十字会(红新月会)及港澳红十字会、台湾红十字组织交流合作的重大问题。

  (十一)讨论决定其他有关事宜。

  三、会议召集及组织

  执委会会议由执委会主任召集并主持,执委会成员出席,专职副监事长列席,必要时可扩大到监事长、监事或其他相关人员。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一般安排在月末最后一周。办公室负责会议的协调安排。具体是:

  (一)执委会会议议题可由执委会成员提出,也可由部室(单位)提出,经执委会主任同意后列入会议议程。

  (二)议题内容须由承办部室(单位)经过认真准备、充分酝酿,形成基本成熟的意见后,由分管会领导审核把关,并向执委会主任汇报沟通后提交会议研究。

  (三)会议议题内容涉及多个部室(单位)的,主办部室(单位)应事先征求其他相关部室(单位)意见,协商一致后报分管领导同意,方可提交会议研究。

  (四)会议议题相关材料由承办部室(单位)负责准备,办公室统一汇总后,一般应于会前1天分送参会人员。

  (五)会议由办公室指定专人负责记录,会后整理形成执委会会议纪要,按程序提交执委会主任签发。

  (六)会议形成的决议,由部室(单位)按照分工抓好贯彻落实。

  四、表决程序

  (一)对自筹项目、援助项目、物品采购、资金使用、专项活动等重大事项(以下简称重大事项)的研究,应有执委会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方能举行。进行重大事项决策应以表决的方式进行,超过执委会成员半数以上同意才能形成决定。

  (二)对重大事项的研究,应坚持一题一议逐项表决,执委会成员要充分讨论,对决策建议应明确表示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的意见,并说明理由。执委会主任应当充分听取意见,最后发表总结性意见。

  (三)对重大事项的研究中,如出现较大意见分歧或发现有重大情况尚不清楚的,应暂缓决策,待进一步调研或论证后再作决策。

  (四)执委会成员对重大事项决策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或向上级反映,但不得擅自改变决定或拒绝执行。如遇特殊情况需对决策内容作实质性调整的,应当及时提出,并重新履行决策程序。遇有决策内容因故无法实施的,责任部室应及时主动汇报说明。

  本规则自修订下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