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红十字会财务支出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机关财务管理,规范财务行为,健全经费审批、结算和报销手续,加强财务监督与管理,明确相关责任,依据《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单位财务管理实施办法》《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务接待费管理暂行规定》《宁夏回族自治区本级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暂行)》《关于规范自治区区直事业单位公务交通费用报销有关事项的通知(试行)》《宁夏回族自治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会议费管理办法(暂行)》《宁夏回族自治区本级党政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报销要求。
(一)粘贴原始凭证。经办人应把经费开支的原始凭证(发票)按规定要求粘贴平整。
(二)认真填写费用报销汇总单。
(三)经费支出2万元以内需经单位财务人员、部室(中心)负责人、部室(中心)分管领导及分管财务的领导审批后执行;2万元(含2万元)至10万元以内由执委会研究后执行;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提请单位党组会研究后执行。
(四)经办人报销时应持经审批的费用报销汇总单、原始凭证及相关依据,到财务室进行审核报销。凡没有审核审批签字或报销审批程序未完成的报销单据,财务人员拒绝办理。
第二章 办公经费支出
第三条 办公设备、日常办公用品由办公室统一采购,承办各类会议、培训、宣传活动需采购的用品由承办人按照有关要求进行采购。严格执行采购审批,厉行优质、节约原则。日常办公用品每季度采购一次,购买时应先制定采购计划,报单位领导同意后统一采购,支出按照规定附清单。
第四条 采购的办公用品按照规定进行登记,由办公室专人管理,领用时造册登记,使用人签字认可。管理人员更换时,移交方应将办公用品入库、领用登记表同时移交收方清点认可。
第五条 办公设备的配备,必要性不大、使用价值不高的,尽量不予配置,能合用的尽量合用。确需配备的,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本级行政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家具配置标准》执行。
第六条 办公费用应实行定期公布和定期报告制度,公开接受监督,对突然增大的办公费开支项目要进行说明并公示。
第七条 办公费应当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和公务卡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三章 公务接待费支出
第八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进一步规范单位公务接待管理,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依照自治区财政厅《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务接待费管理暂行规定》等相关规定和现行有关财务规章制度,结合当前公务接待费开支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九条 本规定所称公务活动是指中央和国家部委有关单位,外省区市党政机关来访,以及自治区各单位在区内出席会议活动、考察调研、执行任务、检查指导、学习交流等公务活动。
公务接待费用是指公务接待过程中产生的各类公务接待费用,包括餐费、住宿费、交通费等。
办公室是公务接待的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公务接待的管理制度和有关标准,公务接待活动由办公室牵头负责,按照对口接待原则,相关处(室)负责具体接待方案制定和业务活动组织实施等工作。
第十条 开支标准。
(一)用餐标准。公务接待一律不搞宴请,确因工作需要,可安排一次工作餐。需要陪餐的,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超过10人的,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
1、工作餐标准。自治区省级领导出席并陪餐的,人均标准不得超过300元;厅级及以下出席并陪餐的,人均标准不得超过200元,相关工作人员(主要指秘书、司机、警卫等与接待工作密切相关人员)按人均标准不超过100元单独用餐。
2、自行用餐。标准为每人每天不超过100元。区外来宾在公函中明确伙食费标准的,依公函标准执行。自行用餐标准原则上由派出单位承担;需接待单位承担费用的,应在公函中明确,自行用餐原则上不陪餐,确需陪餐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
(二)住宿费标准按照差旅费相关规定执行。因公务活动一天跨两县区以上的,接待单位可以安排午休房,费用不得超过全天住宿费标准的一半。
第十一条 审批及报销管理。
接到接待公函等通知后,按照确认接待任务、制定接待方案、审批并组织实施、结算审核报销四个节点严格管控。公务接待实行一事一结。
(一)公务接待审批制度。所有公务接待活动,由经办人按照接待公函或公务活动通知,填写《自治区红十字会公务接待审批单》,经领导审批后,办公室凭审批单安排接待工作,没有审批单的一律不安排接待。自行安排接待的,一律不予结算,所发生费用由当事人自行承担。对无公函的公务活动和来访人员一律不予接待。
接待公函应包括公务活动内容、人员、职务、时间、费用承担等,如遇有电话告知等特殊情况,接待结束后应要求接待对象及时补发公函或公务活动通知,并在报销时书面说明情况,接待对象为单位因公邀请的,可将发给接待对象所在单位的邀请函视同接待公函,作为接待费报销凭证。
(二)公务接待清单制度。公务活动结束后,由经办人如实填写《自治区红十字会公务接待清单》,经领导审批后作为报销凭证。接待清单包括接待对象的单位、姓名、职务和公务活动的项目、时间、场所、费用等。
公务接待费报销凭证应当包括财务票据、派出单位公函(或公务活动通知)、公务接待审批单和接待清单等。报销凭证不齐全或者内容不一致的不予报销,不得多单集中报销、不得大单化整为零进行报销。不得用公款报销或支付应当由个人承担的费用。不得报销任何超范围、超标准以及与公务活动无关的费用。
区外来宾接待费用在公务接待费中列支。区内公务活动由市、县(区)接待的,接待费用由接待单位承担。接待费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公务卡管理有关规定执行,采用公务卡结算,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
第十二条 外事和商务接待应当严格执行相关规定,不上高档菜肴,一律不上白酒,红酒用本地产品。
第四章 差旅费支出
第十三条 差旅费是指工作人员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和伙食补助费。
第十四条 公务出差实行差旅审批制度。出差必须按《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系统》流程规定报经单位有关领导批准,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控制差旅费支出规模;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第十五条 交通费分城市间交通费和市内交通费。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市内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费用。
交通工具 级 别 |
火车(含高铁、全列软席列车) |
轮船(不包括旅游船) |
飞机 |
其他交通工具(不包括出租小汽车) |
厅(局)级及相当职务人员 |
软席(软座、软卧),高铁/动车一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 |
二等舱 |
经济舱 |
凭据报销 |
其他人员 |
硬席(硬座、硬卧),高铁/动车二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二等软座 |
二等舱 |
经济舱 |
凭据报销 |
第十六条 出差人员应当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出差人员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见下表:
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十七条 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乘相对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
第十八条 城市间交通费按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凭据报销。订票费、经批准发生的签转或退票费可以凭据报销。
第十九条 乘坐飞机的,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可以凭据报销。
第二十条 乘坐飞机、火车、轮船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凭据报销。单位统一购买交通意外保险的,不再重复购买。
第二十一条 出差人员的市内交通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实行定额补助,包干使用。在自治区外出差,每人每天80元(只限来往路途期间,下同);在自治区内出差,在银川市(含所辖市、县、区,下同)每人每天50元,其他四市每人每天80元。
第二十二条 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应向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交纳相关费用。
第二十三条 住宿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下同)发生的房租费用。
第二十四条 工作人员在自治区内出差的住宿费开支标准分地区确定。具体如下:
银川市:厅(局)级干部每人每天470元、其他公务人员每人每天350元。
石嘴山市、吴忠市、固原市、中卫市:厅(局)级干部每人每天430元、其他公务人员每人每天330元。
住宿费标准在旺季可适当上浮一定比例,具体规定由财政厅另行发布。
在自治区以外地方出差的住宿费开支标准,参照财政部发布的中央单位到相关地区出差的住宿费限额标准执行。
以上住宿费标准为最高限额。
第二十五条 出差人员应住单间或标准间。
第二十六条 住宿费在标准限额之内凭发票据实报销。实际发生住宿而无住宿费发票的,不得报销住宿费以及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当天往返的,原则上不报销住宿费。当天往返但公务活动超过半天的,可安排午休房,最高按全天房价的一半报销。
第二十七条 出差人员应当在职务级别对应的出差目的地住宿费限额标准内,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宾馆住宿。
未按规定限额标准住宿的,超支部分个人自理。
第二十八条 伙食补助费是指对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给予的伙食补偿费用。
第二十九条 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按规定标准定额补助,包干使用。
第三十条 在自治区内出差的伙食补助费标准为:每人每天100元。
国外、港澳台红十字会援助项目进行期间,伙食补助费按项目规定执行,限额内据实报销;项目外人员按以上条款执行。
在自治区以外地方出差的伙食补助费标准,参照财政部发布的中央单位到相关地区出差的伙食补助费标准。
在途期间的伙食补助费按当天最后到达目的地规定标准报销。
第三十一条 出差人员应当自行用餐。凡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用餐的,应当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
未按规定限额标准用餐的,超支部分个人自理。
第三十二条 出差人员应当严格按规定开支差旅费,费用由所在单位承担,不得向下级单位、企业或其它单位转嫁。
第三十三条 工作人员出差结束后应当及时办理报销手续。差旅费报销时应当提供《自治区红十字会因公出差审批单》、相关文件依据、机票、车票、住宿费发票及票据验证单等凭证。
住宿费、机票支出等按规定用公务卡结算。
第三十四条 出差人员不得向接待单位提出正常公务活动以外的要求,不得在出差期间接受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的宴请、游览和非工作需要的参观,不得接受礼品、礼金和土特产品等。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一)单位无差旅审批制度或差旅审批控制不严的;
(二)对弄虚作假,虚报冒领差旅费的;
(三)违规扩大差旅费开支范围,擅自提高开支标准的;
(四)不按规定报销差旅费的;
(五)转嫁差旅费的;
(六)其他违反本办法行为的。
第三十六条 工作人员外出参加会议、培训,举办单位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培训期间的食宿费和市内交通费用由会议、培训举办单位按规定统一开支;往返会议、培训地点的差旅费由按照规定报销。
第三十七条 工作人员出差期间回家省亲办事的,须事先经单位或单位主管领导批准同意,报销差旅费前完善审批手续,其城市间交通费按照不高于从出差目的地返回单位按规定乘坐相应交通工具的票价金额予以报销,超出部分由个人承担。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按从出差目的地公务活动结束应当返回单位的天数(扣除回家省亲办事的天数)和规定标准予以报销。
受单位指派绕道或改道办理其他公务的,应当在报销差旅费前补充完善单位审批手续,按规定标准分段进行计算后报销,但不得重复报销。
报销票据里有需要说明的出差事项,出差人员或经办人需补写相关说明,内容确凿的,经分管领导及财务分管领导签字审批后,相关出差事项视为符合规定。
第五章 公务交通费支出
第三十八条 为加强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后公务交通费用与差旅费管理的衔接,规范公务交通费用报销工作,有效保障公务活动,根据《关于规范自治区区直事业单位公务交通费用报销有关事项的通知(试行)》,制定本规定。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适用于自治区红十字会备灾救灾中心在编在岗人员在规定的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公务出行活动(含兴庆区、金凤区、西夏区,不含贺兰县、永宁县和灵武市)。
第四十条 公务交通费是指在规定的行政区域内因公务出行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包括公交车、出租车、网约车等)产生的费用。
第四十一条 公务交通费年度报销总额度不得超过单位公务交通费用年度总额,公务交通费用报销总额度随单位职能、人员等规模增长实行动态调整。
第四十二条 建立公务出行审批制度,事业人员在公务出行前需进行审批,审批内容包括公务活动地点、公务活动内容、费用预算、乘坐交通工具等。到公务活动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应当选乘相对经济的交通工具。
第四十三条 报销的费用应是真实的公务出行活动,严禁无明确目的、无实质内容的变相报销,避免出行允许限额度报销的福利化倾向,严禁实行每月或其他定期固定数额报销。
第四十四条 公务交通费用的报销手续应当符合相关财务管理规定,报销票据凭证应是合法的公共交通票据,据实报销,对违反财务管理规定的公务交通费用,不予报销。公务出行超出规定行政区域范围的,按照自治区本级差旅费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会议费支出
第四十五条 单位召开会议应当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简朴高效的原则,严格控制会议数量,规范会议费管理。
第四十六条 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会议费管理办法》,会议费实行定额包干、节约留用、超支不补。
第四十七条 会议分类: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和政府办公厅同意,由自治区有关部门召开的本行业全区性会议为三类会议;除一、二、三类会议以外的其他业务性会议,包括小型研讨会、座谈会、评审会等由各单位自行组织召开的内部会议为四类会议。
第四十八条 三类会议会期不超过1.5天;四类会议会期不超过半天。传达、布置类会议会期不得超过半天。会期均含报到和离会时间。
第四十九条 会议规模。三类会议参会人员不超过150人,其中,工作人员控制在会议代表人数的8%以内。四类会议参会人员视内容而定,一般不超过60人。
第五十条 单位会议应当到优先选择价格低于会议综合定额标准的单位内部会议室、礼堂、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三、四类会议原则上应当在四星级以下(含四星级)定点饭店召开。
第五十一条 会议工作人员除必须住会的以外,不安排住宿。三、四类会议召开地代表原则上不安排住宿。
参会人员在60人以内且无外地代表的会议,在单位内部会议室召开,不安排住宿。不得到自治区外召开会议。
第五十二条 会议费开支范围包括会议住宿费、伙食费、会议室租金、交通费、文件印刷费、制证安检费、专用设备租赁费等。
交通费是指用于会议代表接送站,以及会议统一组织的实地考察、调研等发生的交通支出。
会议代表参加会议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按照差旅费管理办法的规定回本单位报销。
第五十三条 会议费开支实行综合定额控制,各项费用之间可以调剂使用。
会议费综合定额标准如下:
单位:元/人、天
会议类别 |
住宿费 |
伙食费 |
其他费用 |
合 计 |
三类会议 |
210 |
180 |
70 |
460 |
四类会议 |
/ |
100 |
40 |
140 |
定额标准是会议费开支的上限,应在综合定额标准以内据实结算报销。对未列入年度会议计划,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会议费不予报销。
第五十四条 会议结束后应当及时办理报销手续。会议费报销时应当提供会议审批文件、会议通知及实际参会人员签到表、定点饭店等会议服务单位提供的费用原始明细单据、电子结算单等凭证。
第五十五条 会议费支付,应当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公务卡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以银行转账或公务卡方式结算。禁止以现金方式结算。
第五十六条 严禁借会议名义组织会餐或安排宴请;严禁套取会议费设立“小金库”;严禁在会议费中列支公务接待费。
第五十七条 严格执行会议用房标准,不得安排高档套房;会议用餐严格控制菜品种类、数量和份量,安排自助餐,严禁提供高档菜肴,不上烟酒;会议会场一律不摆花草,不制作背景板,不提供水果。
第五十八条 不得使用会议费购置电脑、复印机、打印机、传真机等固定资产以及开支与本次会议无关的其他费用;不得组织会议代表旅游和与会议无关的参观;严禁组织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发放纪念品;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
第七章 培训费支出
第五十九条 举办培训要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原则,从严控制培训项目、内容、人数和天数,增强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保证培训质量,节约培训资源,提高培训经费使用效益。
第六十条 单位应当制定年度培训计划,经单位财务室审核后,报党委党组会议批准后施行。年度培训计划包括培训名称、目的、对象、内容、时间、地点、参训人数、所需经费及列支渠道等。
第六十一条 年度培训计划一经批准,原则上不得调整。因工作需要确需临时增加培训及调整预算的,报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审批。
第六十二条 培训费是指单位开展培训直接发生的各项费用支出,包括师资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场地费、培训资料费、交通费以及其他费用。
(一)师资费是指聘请师资授课发生的费用,包括授课老师讲课费、住宿费、伙食费、城市间交通费等。
(二)住宿费是指参训人员及工作人员培训期间发生的租住房间的费用。
(三)伙食费是指参训人员及工作人员培训期间发生的用餐费用。
(四)培训场地费是指用于培训的会议室或教师等场地租金。
(五)培训资料费是指培训期间必要的资料及办公用品费。
(六)交通费是指用于培训时所需的人员接送以及统一组织的与培训有关的培训、调研等发生的交通支出。
(七)其他费用是指现场教学费、设备租赁费、文体活动费、医药费等与培训有关的其他支出。
参训人员参加培训往返和异地教学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以及在途伙食补助费,按照差旅费有关规定报销。
第六十三条 除师资费用外,培训费实行综合定额控制,分项核定、总额控制,各项费用之间可以调剂使用。综合定额标准如下:
单位:元/人.天
培训类别 |
住宿费 |
伙食费 |
场地费、资料费、交通费 |
其他费用 |
合计 |
区外三类培训 |
340 |
130 |
50 |
30 |
550 |
区内三类培训 |
270 |
100 |
50 |
30 |
450 |
三类培训是指参训人员主要为处级及以下人员的培训项目。其他人员为主的培训项目参照上述标准分类执行。
第六十四条 举办培训班同时有省级、厅级、处级及以下人员的,按照省级、厅级、处级及以下人员实际人数核算。
综合定额标准是相关费用开支的上限。自治区本级各单位应在综合定额标准以内结算报销。
30天以内(含30天)的培训按照综合定额标准控制;超过30天的培训,超过天数按照综合定额标准的70%控制。上述天数含报到和撤离时间,区外培训报到和撤离时间分别不得超过1天,区内培训报到和撤离时间分别不得超过半天。
第六十五条 师资费在综合定额标准外单独核算。授课人员讲课费(税后)执行以下标准:
(一)授课人员具有职称的:中级职称及以下职称的,每小时最高不超过300元;副高级职称的,每小时最高不超过500元,正高级职称的,每小时最高不超过1000元。
授课人员属于院士、全国知名专家的,每小时最高不超过1500元。
(二)授课人员具有职务(职级)的:任正副科级及以下职务或各级主任科员职级的,每小时最高不超过300元;任正副处级领导职务或各级调研员的,每小时最高不超过500元;任正副厅级领导职务或一、二级巡视员的,每小时最高不超过1000元;任副省级(副部级)及以上领导职务的,每小时一般不超过1500元。
(三)其他授课人员,每小时一般不超过300元。
讲课费按实际发生的小时计算,每半天最多按4小时计算,全天授课不超过8小时。
同时为多班次一并授课的,不重复计算讲课费。
自治区本级各部门及直属各单位举办的培训(包括本部门和单位委托培训机构举办的培训),邀请本部门及直属单位人员授课的,一律不得向授课人员发放讲课费。邀请非本部门及直属单位人员授课的,可以参照上述相应标准发放讲课费。
(四)授课老师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按照自治区差旅费有关规定和标准执行,由培训举办单位承担。委托培训机构培训的,由培训机构承担。
第六十六条 单位开展培训,应当在开支范围和标准内优先选择党校、行政学院、部门行业所属培训机构、高校培训基地以及组织部门认可的培训机构承办。
由社会机构举办的收费性培训,除上级机关或相关业务主管部门以正式文件通知必须参加外,一律不得派行政人员(或管理岗位人员)参加。
经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专业技术人员可参加与其业务技术工作紧密相关的社会培训,其他无实质意义的培训不得参加。
第六十七条 组织培训的工作人员控制在参训人数的5%以内,最多不超过10人。
第六十八条 严禁借培训之名安排公款旅游、组织会餐、组织高消费娱乐或健身活动;严禁使用培训费购置电脑、复印机、打印机、传真机等固定资产以及开支与培训无关的其他费用;严禁在培训费中列支公务接待费、会议费;严禁套取培训费设置“小金库”。
培训住宿不得安排高档套房,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培训用餐不得上高档菜肴,不得提供烟酒。除必要的现场教学外,7日以内(含7日)的培训不得组织调研、考察、参观。
第六十九条 报销培训费,综合定额范围内的,应当提供培训计划审批文件、培训通知、培训课程安排表、实际参训人员签到表以及培训机构出具的收款票据、费用明细等凭证;师资费范围内的,对委托培训机构举办培训的应当提供培训机构出具的发票,对单位邀请个人进行授课的应当提供授课人员讲课费签收单,异地授课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按照差旅费报销办法提供相关凭据;经单位主要负责同志批准临时增加的培训项目,还应提供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审批材料。
财务室应当严格按照规定审核培训费开支,对未履行审批程序的培训,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
第七十条 培训费的资金支付应当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和公务卡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七章 支出管理
第七十一条 各项支出由单位财务室按照批准的预算、《自治区红十字会执委会议事规则》《自治区红十字会党组工作规则》和有关规定审核办理。支出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开支范围及标准,健全支出内部稽核、审批制度,强化内控管理。
第七十二条 本单位从上级预算单位取得的项目资金,应当按照批准的项目和用途使用,专款专用,单独核算,并按照规定向上级预算单位报告资金使用情况,接受上级预算单位的检查监督。
项目完成后,应当向上级预算单位报送项目支出决算和使用效果的书面报告。
单位应建立健全项目的申报、实施、验收及绩效考核制度,保证项目的顺利实施,不得虚列项目支出,不得截留、挤占、浪费、套取、转移专项资金。
第七十三条 支出应当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出制度和政府采购制度等规定。
第七十四条 建立支出绩效管理制度、不断完善绩效评价方式和方法,并将绩效结果作为以后安排年度预算的依据。
第七十五条 单位应加强各类票据管理,保证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使用正确,不得使用虚假票据。
第八章 附 则
第七十六条 本制度从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印发相关制度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