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对财务相关印章的管理和使用,结合单位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财务印章应由专人保管,个人名章应当由本人或其授权的人员保管,严禁一人保管支付款项所需的全部印章。负责保管印章的人,要配备保险柜等设备,做到人走柜锁。
第三条 印章的刻制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严禁私自刻制印章。
第四条 启用新印章必须经单位发文确认后方可启用。新印章启用后原有印章作废,并应移交单位档案室进行封存或销毁。销毁时应按规定至少由不同部门三人以上的工作人员在场,并就销毁事项、参加人员进行记录或将销毁资料拍照一并存档备案。
第五条 要加强财务相关印章使用的管理。印章使用应在单位内部进行,不得携带印章外出用印。因特殊原因确需外出用印的,需经单位主要领导批准同意,并采取有效控制和防范措施后方可带出,用印完毕后应立即交回。
第六条 单位财务印章需由会计人员专人保管,未经授权的人员一律不得接触、使用印章。会计人员不可随便委托他人代取、代用印章,不得在空白支票上用印,不得将印章转借他人。
第七条 印章保管人员要认真履行职责,对保管不善或把关不严以及违规的用印行为承担法律后果。财务印章被盗或损毁时,应及时报告,并在公开申明作废后,按规定程序重新刻制。
第八条 印章保管人因出差、休假等原因不能保管使用印章时,应向主管领导提出申请,安排其他岗位人员保管,并办理印章保管交接手续。同时,接管印章保管人员应妥善保管印章,不得随意乱放或随身携带,使用人在使用印章时,应严格对用印事项进行审核,如有疑问或发现问题应立即停止使用并汇报情况,不得在空白、多余的单据上盖章。
第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