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自治区红十字会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和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各项工作的开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自治区党委、政府经费管理有关规定,参照《中国红十字会总会财务管理办法》《中国红十字会捐赠工作管理办法》,结合单位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财务管理包括:会计基础管理、预决算管理、收入管理、支出管理、往来资金结算管理、采购管理、资产管理、合同管理和财务监督等。
第三条 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依法理财,厉行节约;明确责任,分级管理;科学预算,讲求绩效;综合平衡,保证重点。
第四条 财务管理的基本任务:
(一)预算管理。合理编制预算,严格执行预算,统筹安排、节约使用各项资金,保障单位履行职能和事业发展的资金需要。
(二)建章立制。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对单位的财经活动进行控制和监督。
(三)收支管理。规范资金收支行为,严守财经纪律,加强收支管控,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四)资产管理。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资产,维护资产的安全和完整。
(五)财务报告。定期编制财务报告和决算报告,如实反映单位财务状况和预算执行情况,进行财务分析。
第五条 会计核算年度为公历当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第二章 财务机构和财务人员管理
第六条 办公室是本单位财务工作的管理部门,设会计岗位和出纳岗位,在会党组的领导下负责对单位的经济活动进行统一管理和核算。
第七条 财务印鉴及资金支付密钥管理
(一)财务专用印章和个人名章分别保管。财务专用章由会计保管,个人名章由出纳保管。印鉴保管人员离开办公室时,印鉴必须入柜落锁。财务印鉴未经审批,不允许带出办公区域。
(二)财务印鉴保管人员必须按照规定用途和范围使用,不得交由非责任人使用,相关保管人员不得在空白的相关银行单据或者其他单据上加盖财务印鉴。
(三)财务印鉴的刻制、启用、变更、收缴、保存和销毁,由办公室统一报批办理。印鉴启用通知文件须作为文书档案永久保存。
(四)资金支付密钥必须按规定分人妥善管理,不得一人保管资金支付所有密钥。
第八条 办公室按照规定设置会计账簿,根据实际发生的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财务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依法负责。
第九条 会计工作交接
(一)会计人员工作调动或者离职,必须依据《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相关要求办理交接手续。没有办清交接手续的,不得调动或者离职。
(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规定,会计工作交接必须有监交人。一般会计人员离任,由办公室负责人负责监交;办公室负责人离任,由单位分管财务领导监交。
第三章 预决算管理
第十条 预决算管理按照《自治区红十字会预决算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章 收入管理
第十一条 收入是指报告期内导致单位净资产增加的、含有服务潜力或者经济利益的经济资源的流入;包括财政拨款收入、捐赠收入、会费收入、其他收入等。
第十二条 本会接受的捐赠资金,应当向捐赠人据实开具财政部门统一监(印)制的捐赠票据(含电子票据),捐赠人匿名或放弃捐赠票据的除外。外币捐赠以实际结汇金额开具捐赠票据。红十字会会费的收缴,应当依法开具《全国性社会团体会费统一收据》,应急救护员培训收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第十三条 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财政资金产生的利息收入等政府非税收入,应当依照法律、法规或者按照管理权限确定的收入归属和缴库要求,缴入国库。
第十四条 单位取得的各项收入(包括实物),要据实及时入账,不得隐瞒,更不得另设账户或私设“小金库”。
第五章 支出管理
第十五条 支出是指本会为保证正常运转和完成任务所发生的资金耗费,包括财政资金支出、接受捐赠支出及其他支出。
(一)财政资金支出包括基本支出、项目支出;
(二)接受捐赠支出包括捐赠支出、专项基金支出;
(三)其他支出包括红十字会的会费支出等。
第十六条 资金使用须先收后支、量入为出、注重资金的使用效益。
(一)财政资金支出须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和自治区规定的开支标准和范围安排使用,不得随意增减和调整。
(二)本单位接受捐赠的财产应当用于符合其宗旨的活动和事业;对于接受的应急救援和救灾的捐赠资金,应当及时用于救援救灾活动;接受捐赠并设立专项基金的,经与捐赠人协商一致,可依法从捐赠资金中列支实际成本并在专项基金项目实施方案中具体明确使用和列支额度。实际成本包括为执行项目发生的差旅、物流、交通、聘用项目执行人员的报酬、志愿者补贴和保险等费用。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其他支出按照相关法律文件的约定安排使用,无约定的应当参照自治区规定或中国红十字会总会的相关制度安排使用。
第十七条 办公用品管理按照《自治区红十字会办公用品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 采购活动严格按照当年度自治区本级政府采购目录及政府采购相关规定执行,单位每年9月前编制下一年度政府采购预算,并严格按照预算实施采购,无预算不采购。
第十九条 支出流程
对于已列入预算或资金使用计划的,由各部室(中心)经办人填写费用报销单,经相应审批权限的负责人审签后,办理资金支付手续。
定向捐赠资金由相关部室(中心)经办人根据捐赠人意愿,逐级签批后执行;非定向捐赠由赈济救护筹资部提出使用计划,报执委会或党组会研究后执行。遇到重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时,非定向捐赠资金可按照自治区党委、政府相关要求统一调配使用。
第二十条 支出审批权限
支出金额在5万元以下的,经单位财务人员、部室(中心)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分管业务领导分别审核后,报分管财务领导审批;支出金额在5万元(含)以上20万元以下的,由执委会研究审议并附会议纪要;支出金额超过20万元(含)的,由执委会研究通过后报经党组会研究审议并附会议纪要。
第二十一条 报销人必须提供规范的费用支出报销单据、发票、会议纪要及能证明报销事项合规性和真实性的相关资料。发票内容要求真实、完整,对发票金额较大或不能列明具体消费项目的要提供发票明细。
第二十二条 各部室(中心)未经申请和审批发生的费用,一律不予报销。
第六章 结算管理
第二十三条 单位开立银行结算账户,应经财政部门同意后,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规定到银行办理开户手续。
第二十四条 不得有下列违反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规定的行为:
1.擅自多头开设银行结算账户:
2.将单位款项以个人名义在金融机构存储;
3.出租、出借银行账户。
第二十五条 单位对外支付的劳务费、购置费、工程款、暂(预)付款等,应当符合《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和《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要求实行银行转账等形式结算的,不得以大额现金支付。
遇到重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时,确需现金支付的,需经财务负责人、分管财务领导审批后按要求执行。
第二十六条 单位资金不允许公款私存或以存折储蓄方式管理。
第二十七条 单位应切实加强往来资金的管理。借入资金、暂收、暂存、代收、代扣、代缴款项应及时核对、清理、清算,避免长期挂账。预(暂)付、个人因公临时借款等都应及时核对、清理,在规定的期限内报账、销账、缴回余款。严禁公款私借,严禁以各种理由套取现金。
第二十八条 单位应建立和完善授权审批制度。资金划转、结算(支付)事项应明确责任、划分权限实行分档审批,重大资金划转、结算(支付)事项,应根据权限上会决议。
第七章 采购管理
第二十九条 按照《自治区红十字会采购管理实施细则》执行。
第八章 资产管理
第三十条 按照《自治区红十字会资产管理办法》执行。
第九章 捐赠管理
第三十一条 为规范本单位募捐和接受捐赠工作,依照中国红十字会总会《中国红十字会捐赠工作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章 合同管理
第三十二条 按照《自治区红十字会合同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一章 会计档案管理
第三十三条 会计档案管理
(一)按照《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要求,每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及时整理立卷,装订成册,编制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交由单位档案室按照档案保管年限统一保管。
(二)单位保存的会计档案不得借出。如有特殊需要,经部室负责人报经单位领导批准后,方可提供查阅或者复制。
(三)会计档案保管期满需要销毁时,须由单位档案室和财务人员提出销毁意见,编制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列明销毁会计档案名称、卷号、册数、起止年度和档案编号等内容,经分管财务领导审核并报单位负责人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署意见后,报党组会审批销毁。
第十二章 财务监督
第三十四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等法规建立健全财务、会计监督体系,单位负责人对财务、会计监督工作负领导责任。办公室主任对本单位的经济活动依法进行财务监督。
第三十五条 财务监督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对预算的编制、执行和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审核、检查;
(二)对各项收入和支出的范围、标准进行审核、检查;
(三)对有关资产管理、负债管理要求和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
(四)对违反财务规章制度的问题进行检查纠正。
第三十六条 严格按照国家规定进行预、决算公开,单位的财务执行情况,应按要求在一定的范围、时期内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第三十七条 单位自觉接受审计、财政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三十八条 单位领导工作调动或者离职,按要求配合审计部门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第十三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自治区相关规定以及会内专门的制度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