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大病儿童救助项目是由中国红十字会总会负责管理、委托中国红十字基金会组织实施、协同全国各级红十字会和定点医疗机构执行、专项救助白血病和先天性心脏病(以下简称“先心病”)儿童的公益项目。
第二条 为规范和加强宁夏籍困难家庭先天性心脏病和白血病患儿救助工作,按照中国红十字基金会要求,根据《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大病儿童救助项目执行手册》,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项目管理
第三条 自治区红十字会负责项目在宁夏的具体执行。安排专人负责执行过程中的各项工作,包括但不限于对求助患儿的资料审核、近况核实、公示公告、发放资助告知书、回执资料审核、回访、宣传、档案管理等工作;在项目执行完毕后向中国红十字基金会提交项目年度结案报告或年度工作总结;督导市县红十字会和定点医疗机构开展项目实施,反馈项目实施成果等。自治区红十字会在项目执行的过程中,应当充分体现公益属性,坚持科学规范、公开透明,依法接受专项审计、财政和社会监督。
第四条 患儿户籍所在地的县级红十字会或地级市红十字会,或项目定点医疗机构负责受理求助申请并审核资料。
第五条 项目定点医疗机构安排专人负责项目的执行,按照合作协议负责对宁夏籍患儿的医疗救治等工作,协助自治区红十字会指导患儿法定监护人办理申请资助事宜,为受助患儿提供绿色通道和医疗费用减免等优惠,在项目执行完毕后向自治区红十字会报备项目年度结案报告或年度工作总结。
第三章 资助对象及资助标准
第六条 资助对象
(一)0-14周岁确诊为“先心病”且需要手术治疗的宁夏籍儿童。
(二)0-18周岁确诊为“白血病”的宁夏籍儿童。
第七条 资助标准
(一)先心病儿童资助标准
1.家庭自付5000元(不含)至10000元(含)的,资助5000元;
2.家庭自付10000元(不含)至15000元(含)的,资助10000元;
3.家庭自付15000元(不含)至20000元(含)的,资助15000元;
4.家庭自付20000元(不含)至30000元(含)的,资助20000元;
5.家庭自付30000元(不含)以上的,资助30000元。
6.复杂先心病患儿需多次手术、且已获得一次资助的,在完成第二次或第三次手术并提报相关资助材料后,可予补充资助,每名患儿资助资金总额累计不超过30000元。
(二)白血病儿童资助标准
1.对完成造血干细胞移植手术的白血病患儿每人一次性资助50000元;
2.对无需造血干细胞移植或需要造血干细胞移植但尚未实施移植手术的白血病患儿每人一次性资助30000元;
3.患儿在获得30000元资助款后完成造血干细胞移植手术,补充一次性资助20000元。
第八条 除补充资助外,每名申请本项目的先心病患儿、白血病患儿,只安排一次资助。
第四章 求助申请与审核
第九条 患儿法定监护人可通过患儿户籍所在地的县级红十字会或地级市红十字会,或项目定点医疗机构向本项目提出求助申请,将所需申请材料报至县级红十字会、地级市红十字会或项目定点医疗机构。自治区红十字会不直接受理求助申请。
第十条 申请资料
(一)申请表
在自治区红十字会门户网站下载打印《中国红十字基金会“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大病儿童救助项目”白血病儿童资助申请表》或《中国红十字基金会“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大病儿童救助项目”先心病儿童资助申请表》,由申请患儿法定监护人填报。
(二)身份材料
患儿法定监护人双方的户口薄本人页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患儿的户口薄本人页复印件。若是单亲家庭,须提交离婚证复印件及离婚判决书复印件。
(三)医学材料
1.先心病患儿:申请患儿心脏彩超报告单原件(须由三甲医院开具)。
2.白血病患儿:(1)申请患儿本年度病情诊断证明原件;(2)住院病案首页复印件(须加盖医院病案复印专用章);(3)骨髓检查报告单复印件;(4)患儿法定监护人提交申请时,如患儿已完成造血干细胞移植手术,可同时提交《中国红十字基金会“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大病儿童救助项目”造血干细胞移植资助申请表》及配型报告单。
第十一条 审核流程
(一)患儿法定监护人按要求如实填写资助申请表,并提交户籍所在地的县级红十字会或地级市红十字会,或项目定点医疗机构。
(二)县级红十字会、地级市红十字会及项目定点医疗机构在收到求助申请后完成资料审核工作。合格资料提交“天使云人道资源动员平台”,自治区红十字会审核后,提交中国红十字基金会;不合格资料通知患儿法定监护人补充后再提交至平台。通过小程序“红救助”提交申请的依次由县级、地市级红十字会、省级红十字会、中国红十字基金会审核。
第十二条 在项目定点医疗机构申请的患儿,需紧急治疗、无法按规定流程和时限逐级上报审批的,可由定点医疗机构出具意见后,将申请资料直接报至中国红十字基金会。
第十三条 中国红十字基金会联合自治区红十字会、项目定点医疗机构开展的先心病患儿筛查活动中,由定点医疗机构在宁夏区内筛查的先心病患儿,其申请资料通过定点医疗机构报至自治区红十字会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上报中国红十字基金会;跨省筛查的先心病患儿,其申请资料由定点医疗机构直接报至中国红十字基金会审核。
第五章 资 助
第十四条 资助流程
(一)自治区红十字会将中国红十字基金会下发的《中国红十字基金会“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大病儿童救助项目”白血病儿童资助告知书》《中国红十字基金会“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大病儿童救助项目”先心病儿童资助告知书》(以下简称《资助告知书》)发放至获得资助资格的患儿法定监护人。
(二)获得资助资格的先心病患儿法定监护人按照资助告知书的要求,在规定时间期限内完成手术,出院后及时向自治区红十字会提交回执资料;获得资助资格的白血病患儿法定监护人按照资助告知书的要求,在规定时间期限内及时提交回执资料。
(三)自治区红十字会按照项目管理要求完成回执资料审核工作,并将资料及时提交至中国红十字基金会“天使云人道资源动员平台”。对不合格的回执资料,自治区红十字会通知患儿法定监护人进行补充,直至提交资料合格为止。
(四)自治区红十字会收到中国红十字基金会预拨款通知后,对白血病患儿回访核实近期状况,核实患儿账户信息,无异议后报中国红十字基金会,中国红十字基金会按程序拨款至患儿本人账户。对回访确认的离世白血病患儿终止资助。
(五)资助款拨付至受助患儿账户后15个工作日内,各级红十字会及项目定点医疗机构对受助患儿及其法定监护人进行100%回访,回访内容按照《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大病儿童救助项目执行手册》执行。
第十五条 回执资料
(一)先心病患儿需提供材料
1.患儿户口薄本人页复印件1张;
2.患儿银行卡正反面复印件2张;
3.患儿有效期内(下发《资助告知书》通知时间为准)的住院病案首页复印件(须加盖医院病案复印专用章)、手术记录单;
4.财政部门监制印章的医疗票据原件(若原件被相关部门报销或留存,相关部门须在票据复印件上盖章确认,并出具结算单、补偿单、或报销证明原件)。
(二)白血病患儿需提供材料
1.患儿户口薄本人页复印件1张;
2.患儿银行卡正反面复印件2张;
3.患儿本年度疾病诊断证明原件;
4.财政部门监制印章的医疗票据:(1)符合《资助告知书》金额的合格医疗票据原件(若原件被相关部门报销或留存,相关部门须在票据复印件上盖章确认,并出具报销结算的结算单、补偿单或报销证明原件)。(2)未进行移植的,须提供现金支付金额30000元医疗票据原件。(3)进行移植的,须提供现金支付金额50000元医疗票据原件。
第十六条 在项目定点医疗机构申请并完成紧急手术的先心病患儿的回执资料,直接提交中国红十字基金会进行审核,由其审核拨款。
第十七条 在项目定点医疗机构申请的白血病患儿,由中国红十字基金会直接发放《资助告知书》至定点医疗机构,定点医疗机构对其回执资料进行初审,并报至中国红十字基金会进行终审,审核通过后等待拨款。
第十八条 在项目定点医疗机构开展的筛查活动中确诊并完成先心病手术治疗的患儿,由定点医疗机构对其回执资料进行初审。定点医疗机构筛查宁夏区内患儿的回执资料报至自治区红十字会审核后,提交中国红十字基金会;定点医疗机构跨省筛查患儿的回执资料直接提交中国红十字基金会审核。
第十九条 已通过评审获得受助资格的患儿,如属于以下情况的须终止资助:
(一)先心病患儿
1.未产生先心病手术费用且在资助款拨付前已去世的;
2.评审前核实患儿近况时,其监护人隐瞒已完成心脏手术情况的;
3.入院检查后,病情自动愈合或不满足手术指征的;
4.经基本医疗保险、商业健康保险等综合报销后,医疗费自付金额未达到最低资助标准的;
5.未在规定时间期限内完成手术的。
(二)白血病患儿
患儿在获得该项目资助资金前去世,则终止资助。
第二十条 患儿法定监护人提交资料中如存在隐瞒、虚假、伪造等情况,则终止资助。如发现已获得资助,中国红十字基金会将追索全部资助款,并保留追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六章 档案管理
第二十一条 自治区红十字会、市县级红十字会及项目定点医疗机构应建立项目档案。自治区红十字会负责保管回执资料、拨款资料;市县级红十字会负责保管受助患儿申请资料;项目定点医疗机构负责保管受助患儿申请资料、回执资料。档案管理实施一人一档,每年度结案后移交档案室。
第二十二条 档案保管期限根据其重要程度和使用价值确定,分为永久和定期。重要档案须永久保存,其他档案保管期限为10年。财务档案管理期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项目档案保管到期后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销毁。
第七章 项目监督
第二十四条 自治区红十字会组织对受助患儿及其法定监护人进行抽样电话回访,并定期对市县级红十字会和项目定点医疗机构进行督导检查,具体督导方式不限。
第二十五条 自治区红十字会对审计、回访、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提出整改要求予以纠正;对有关举报,责成市县级红十字会及时核查,并对查实问题做出认真、严肃处理,处理结果按照要求进行公布。
第二十六条 在项目执行中严重违反本办法规定并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市县级红十字会和项目定点医疗机构,自治区红十字会有权要求其针对问题进行限期整改,报告整改情况。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由自治区红十字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执行。国家相关规定包括标准等进行修订调整的,按照修订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