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红十字会“三献”工作专家咨询制度
提高自治区红十字会无偿献血、人体器官(遗体及眼角膜)捐献工作,造血干细胞捐献(以下简称:“三献”)相关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法制化,提高“三献”工作的服务质量,促进自治区红十字会“三献”健康可持续发展,结合我区“三献”工作实际及宁夏发展情况,现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本制度所称专家咨询,是指自治区红十字会备灾救灾中心(以下简称:备灾中心)邀请的参与人体器官(遗体及眼角膜)捐献、造血干细胞捐献、无偿献血相关业务工作,对捐献工作提出指导决策的专业人员。
第二条 咨询专家类别:
(一)政策、法律专家;
(二)人体器官(遗体和眼角膜)涉及的专业技术和管理等相关专家;
(三)生物安全方面涉及的专业技术和管理等相关专家;
(四)造血干细胞捐献者涉及的专业技术和管理等相关专家;
(五)无偿献血方面涉及的专业技术和管理等相关专家;
(六)网络信息安全专业人员;
(七)其他“三献”工作相关专家。
第三条 咨询专家范围:
根据咨询的内容,确定和调整专家咨询组成人员。
咨询专家从事“三献”相关专业领域工作,具有副高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熟悉有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和标准;热心咨询活动,社会责任感强、公正诚信、廉洁自律。
第四条 咨询采取以下方式:
(一)召开专家现场咨询会;
(二)网络、电话、书面等形式。
第五条 咨询流程:
(一)各分管业务工作人员根据工作需求提出咨询事项,经备灾中心审核后,按照咨询内容,组成人员,一般为3人,重大事项5人;
(二)由备灾中心向专家提供相关文件及背景材料;
(三)备灾中心组织召开咨询会或通过网络、电话、书面函件形式,获取专家的结论;
(四)备灾中心依据咨询专家的结论,形成决策方案,提交自治区红十字会备案,并按照决策方案执行。
第六条 应加强与各位专家的联系,相互沟通情况,并提供咨询的必要服务。
第七条 专家咨询费按照相关财务管理办法列支。
第八条 本制度由自治区红十字会备灾救灾中心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