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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红十字会人道救助办法
2025-06-13 16:40:00    来源:自治区红十字会   作者:    【打印本页】    字体: [][ ][ ]

  宁夏回族自治区红十字会人道救助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护人的生命和健康,改善易受损群的生活境况,充分发挥党和政府在人道领域联系群众桥梁纽带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红十字事业发展的意见》等法律和有关文件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人道救助是指对因重大疾病、突发或意外事件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家庭个人给予临时性救助,主要以现金救助为主,并作为党和政府对困难群众救助方式的一种补充。

  第三条  人道救助工作的原则:

  (一)救急救难,及时有效;

  (二)自救为主,救助为辅;

  (三)公平、公正、公开;

  人道救助实行依申请救助,由个人或所在基层组织或相关部门提出救助申请,同一对象原则上每年只适用一次性救助(定向捐助的除外),一般不重复救助。

  第四条  人道救助的资金来源:

  (一)政府及有关部门的拨款;

  (二)上级红十字会下拨的救助款;

  (三)符合红十字运动宗旨的社会捐赠;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章  救助对象和救助标准

  第五条  下列个人在经过各类保险报销、赔付以及其他救助制度救助后,基本生活仍存在严重困难的,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人道救助

  (一)具有宁夏回族自治区户籍的群众(含常住人口);

  (二)人道救助对象应以认定为低保边缘家庭、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突发严重困难户和监测户中的群众为主;

  (三)因家庭成员患危重疾病或者慢性疾病需长期治疗,导致基本生活难以维持的群众;

  (四)因遭遇火灾、交通事故、矿难、溺水等突发意外事件,导致基本生活难以维持的群众。

  (五)因其他特殊原因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导致基本生活难以维持的群众。

  第六条  对符合第五条救助条件的对象,可依以下标准给予救助: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个人,按不高于上一年宁夏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60%给予救助;非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个人,按不高于上一年度宁夏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0%给予救助;特困供养人员,按不高于上一年度宁夏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70%给予救助。

  第七条  急难性救助

  急难性救助是指因突发疾病、遭遇火灾、交通事故、意外伤害、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及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等原因,导致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或急需持续医疗救治、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群众,救助标准按第六条执行。

  第八条  其他救助对象及标准:

  其他救助指通过来访等形式提出救助救济需求,红十字会给予的一次性的人道救助,发放一般不超过500元的人道救助金。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救助:

  (一)因参与赌博、吸毒等违法活动导致家庭生活困难的;

  (二)拒绝接受家庭或者个人经济核对的,不按要求提供申请资料,隐瞒或不提供家庭真实收入,出具虚假证明的;

  (三)在法定劳动年龄段内且身体健康,无正当理由拒绝就业或从事生产劳动的;

  (四)各类服刑期内人员(经司法行政部门认定的社区矫正人员除外);

  (五)求助对象不符合救助条件或救助资金不足时(需向救助群众说明情况);

  ()自治区红十字会认定的其他不予救助的情形。

  第三章 救助申请、审核和审批程序

    提出救助申请,需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一)申请人需填写《宁夏红十字会人道救助申请表》

  (二)申请人户口本或身份证复印件、1寸照片2张,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三)申请人困难情况书面说明

  (四)因重大疾病申请救助的须提供疾病诊断证明书、医疗费用发票、医疗保险报销补偿凭证等相关材料。正在进行医疗救治的可提供相关支付凭证;

  ()申请人如有低保证、残疾证或困难情况相关的媒体报道可提供复印件

  ()申请人银行账户及相关材料。

  十一  救助审。救助申请材料经申请人户籍所在地红十字会初审,符合条件的报自治区红十字会审

    救助审批。申请材料自治区红十字会赈济救护筹资部审核对符合救助条件的提出救助意见,提交自治区红十字会执行委员会研究确定

  第七条所列救助情况,按照申请人户籍所在地的社区或本人单位出具相关证明,证实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致困原因等情况,填写《宁夏红十字会人道救助申请表报自治区红十字会赈济救护筹资部,确需救助的,根据其困难程度、支出相关费用等实际情况,按照救急原则,经自治区红十字会执行委员会成员审签同意后,可以予以救助,再向执委会报告

  第八条所列救助情况,由赈济救护筹资部通过现场询问、与相关部门或人员了解核实后,求助人填写人道救助申请,经部室负责同志和分管领导审签予以救助

  第十 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不予确认同意,应当在审核确认后的3个工作日内,电话告知申请人或代理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  救助名单确定后,需在自治区红十字会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受社会监督。公开个人信息,要遵循合法、正当、必要、最小化原则,开展救助对象信息公示时,应依法保护个人隐私,按规定公布申请人(救助对象)姓名、家庭成员数量、致困原因、救助金额等必要信息,不得公开无关信息。对申请人(救助对象)身份证号出生年月8位数字、手机号码中间4位数字做模糊处理。不得公开未成年人的个人信息。紧急医疗救治人员可在公示同时先行予以救助。

  第十五条  救助金发放。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救助款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划拨至救助对象银行账户

  第四章  监督与处罚

  第十  人道救助工作应当公开透明,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及监事会的监督和审计。救助资金的使用情况和审计结果以适当的方式向社会公开不得挪用、挤占其他资金。

  第十  救助对象提供虚假证明、采取欺瞒手段骗取人道救助资金的,一经查实,应终止救助,同时追回已发放的救助资金,并视情节轻重追究法律责任。

    对因失职或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违规办理救助的经办机构和人员,应追究相关机构和人员的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十九  本办法由自治区红十字会负责解释。

  二十  本办法自审议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