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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红十字会“博爱送万家”物资分配制度(试行)
2025-06-13 16:40:00    来源:自治区红十字会   作者:    【打印本页】    字体: [][ ][ ]

自治区红十字会“博爱送万家”物资分配制度(试行)

  为更好发挥红十字会作为党和政府在人道领域联系群众的桥梁和纽带作用,规范“博爱送万家”和人道慰问救助活动,确保救助、慰问物资及时、准确、公正地发放到需要帮助的群众手中,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博爱送万家”物资的慰问救助对象为生活困难的群众和为人道事业做出重要贡献的红十字志愿者。主要用于开展以下工作:

  (一)慰问救助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生活困难的群众;

  (二)慰问救助因灾因病致使生活困难的群众;

  (三)慰问救助“三献”捐献者本人或者其家庭成员;

  (四)慰问救助各级党委、政府和红十字会确定的其他救助对象支持区直部门(单位)乡村振兴驻村帮扶点开展困难群众救助工作

  第二条 坚持公开、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则,确保物资发放的合理性和有效性;坚持依法依规,符合红十字会宗旨,遵守红十字会章程,维护红十字会的良好形象;坚持量力而行,根据群众实际救助需要和筹集物资数量,确定救助慰问对象和标准。

  第三条 各级红十字会应建立乡村振兴重点村(社区)名录和每年救助名单,逐年分批次开展慰问救助活动,逐步实现对重点村(社区)的全覆盖。除遭受灾害等情况外,一般不在同一村(社区)连续年度开展救助活动。

  第四条 博爱送万家活动分配使用救助物资,实行依申请救助和统筹安排相结合的方式。

  各级红十字会通过社区居委会、村委会、街道、乡镇、红十字会基层组织、区直部门(单位)驻村工作队等收集所在区域受灾或其他原因导致生活困难的家庭户数、人数等相关信息,在此基础上严格进行审核筛选救助群体,确保信息真实准确。

  自治区红十字会本级开展救助的物资、分配下级红十字会的救助物资、根据基层单位申请调拨的救助物资,均由赈济救护筹资部提出物资分配计划建议,根据计划分配物资的总数量及总价值及其相应的审批权限,提交执委会或党组会研究通过后执行。

  第五条 赈济救护筹资部根据执委会或党组会研究确定的分配方案,向备灾救灾中心下发物资调拨通知。备灾救灾中心按照物资调拨通知组织物资发放工作。

  第六条 自治区红十字会本级开展的救助活动,赈济救护筹资部汇总救助慰问对象名单后,根据物资的数量、种类和发放对象的需求,制定物资发放计划,明确发放时间、地点、发放方式等。

  市县级红十字会开展救助活动,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发放计划,严密组织发放工作。

  各级红十字会在物资发放过程中,应对照物资分配计划,对发放对象进行身份验证和信息核对,并向发放对象说明物资的种类、数量和使用方法,并由发放对象签字确认。

  第七条 物资发放完成后,县级以上(含县级)红十字会应按救灾救助物资管理权限和相关要求,物资分配、调拨、接收、发放过程中的纸质资料原件存档和上报上级红十字会或向本级分配物资的红十字会存档备查《物资收据(中国红十字会救灾物资报表-表4)》、《执行结果报告(中国红十字会救灾物资报表-表5)》均上报上级红十字会或向本级分配物资的红十字会;《物资发放登记表(中国红十字会救灾物资报表-表9)》按照“谁执行、谁保存”的原则由县级以上(含县级)红十字会保存原件,复印件上报上级红十字会或向本级分配物资的红十字会;自治区红十字会本级执行的物资发放工作,《物资发放登记表(中国红十字会救灾物资报表-表9)》由备灾救灾中心保存原件备查。

  第八条 自治区红十字会本级开展的救助活动,由赈济救护筹资部和备灾救灾中心按照职责分工,分别收集相关报表并存档,及时在中国红十字会灾害管理系统中完成物资管理全流程的信息录入工作,并配合财务人员按照物资管理要求完成物资下账、对账等工作。

  第九条 各级红十字会应对物资发放情况按适当比例抽查回访。收集发放对象的意见和建议,及时改进物资发放工作。对物资发放活动进行总结形成书面报告,报上级红十字会。

  第十条 为提高物资使用的透明度和公平性,各级红十字会要按照“谁使用、谁公示”的原则公示物资使用情况。以社区、村为单位进行的救助工作,原则上应由相关社区、村于物资发放前对本社区、村救助物资发放信息进行公示。

  第十一条 自治区红十字会定期向社会公开救助物资的来源、使用数量、发放对象、发放方式等,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二条 自治区红十字会监事会秘书处和相应各级监事会对物资发放工作进行全过程监督,重点监督物资筹集、存储、分配、发放等环节的合规性和公正性。依相关规定将发现的问题报告或反馈相关单位(部门),并监督责任单位抓好整改。

  第十三条 本制度由自治区红十字会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