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宁夏回族自治区红十字会(以下简称自治区红十字会)项目管理工作,提高项目执行能力,参照《中国红十字会总会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所指项目是自治区红十字会接受的财政拨款、社会捐赠、红十字会系统援助及与其他社会组织联合实施的未有专项管理制度的人道项目。捐赠方的要求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捐赠方意愿执行。
第三条 项目要以人道服务为切入点,以人为本,符合我区实际情况,同时符合“人道、博爱、奉献”的红十字精神。
第二章 项目申报
第四条 自治区红十字会按照“基层欢迎、群众满意、红会能为”的原则,受理项目申报。
第五条 项目应面向基层,以社区(包含城市社区和农村)、学校为重点,注重可持续发展,各类项目应围绕红十字会的核心业务开展。
第三章 项目执行
第六条 项目实施应指定专人负责,并注重培养项目执行人员相关业务知识与技能,尽可能保持项目执行团队的稳定。
第七条 项目实施遵循分级管理的原则。自治区红十字会进行项目宏观指导,适时组织督导抽查;地市级红十字会负责具体本级项目实施并指导管理所辖县级红十字会项目实施;县级红十字会负责对项目进行具体实施,落实项目计划书的内容,组织项目实施、检查、评估及修正,组织项目点共同完成项目执行并撰写项目报告等。
第八条 各级红十字会在项目执行过程中应及时主动向上级红十字会报告项目执行过程中发生的问题和变化,以及寻求共同认可的解决办法和措施。
第九条 鼓励各级红十字会运用和推广“参与式”的项目管理方法,动员各种资源为项目服务,组织项目社区人员、受益人群和红十字志愿者等参与项目的规划、监督和实施,推动项目管理工作的民主化、规范化和科学化。
第十条 各级红十字会应当同项目涉及的有关部门、其他组织和单位以及项目社区建立良好的合作伙伴关系。
第十一条 各级红十字会应做好同出资方及其代表的联络与沟通,增进相互了解、尊重和信任,建设性地解决问题。
第四章 项目督导与评估
第十二条 项目督导与评估工作应当贯彻项目的始终,各级红十字会应当制定具体督导计划并对项目进行实地督导,确保项目按照计划内容实施。
第十三条 项目督导应当以项目计划书的内容,如预期目标、时间进度、活动安排及衡量指标、经费支出等为依据。
第十四条 督导人员应在项目督导过程中和结束后及时反馈督导结果,被督导单位应及时认领督导反馈问题,限期做好整改,并向上级红十字会报告整改情况。
第十五条 自治区、地级市红十字会应当根据项目目标、活动内容、资金预算和项目执行效果组织评估活动。
第五章 项目财务管理
第十六条 项目资金实行统一规划,分级管理。自治区红十字会按照本级制定的财务管理办法执行,各级红十字会按照当地相关的财务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项目资金按照专款专用的原则进行管理,按项目资金的内容设置明细账,保证项目资金使用的安全和有效。
第十八条 项目资金的使用严格按照资金使用计划规定的范围使用。执行过程中发生项目终止、撤销、变更、追加必须按照规定程序报批后方可执行。
第十九条 项目资金包括项目经费和项目执行费。项目经费是指实施项目计划内容本身所需经费,主要包括设施建设经费、开展活动经费、救助发放经费、宣传费等;项目执行费是指在项目管理和执行过程中发生的费用,主要包括资料费、差旅费、评估检查费、交通费、误餐费等。项目资金不得用于支付机构及红十字会在编人员费用。
第二十条 项目财务报告必须按照项目协议规定的时间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项目财务状况,财务报告的编制必须依据会计核算资料和有关文件进行,做到账表相符、按时报送。
第二十一条 有项目执行费的项目,项目工作人员出差的差旅费标准按照各地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项目报告及档案资料
第二十二条 项目报告应包含项目实施内容进展和财务收支情况,由项目实施所在地红十字会撰写,并逐级审核报送上级红十字会。
第二十三条 各级项目管理部门应当按照项目计划书的规定分阶段按时提交项目执行进展情况的报告。不能按时提交的,应该提前说明原因。
第二十四条 项目档案是项目执行的实证,应当妥善保存相关文字和影视资料,包括项目申报书、计划书、备忘录、会谈记录、电话记录、请示、批示、资金申请报告、财务档案、联络信函、电邮、项目报告、督察与评估报告、基线调查资料、采购合同及报价、招标资料、新闻报道、图片、照片和影视资料等。
第七章 项目物资采购
第二十五条 项目书中涉及物资采购的,按照政府采购相关规定执行;捐赠人意愿有具体约定的,从约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各级红十字会应当妥善保存相关的采购依据、公示、公告、合同、票据等文件。
第二十七条 各级红十字会应分别对项目添置的固定资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