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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红十字会关于采购储备大米的公告
2024-05-30 14:37:00    来源:   作者:    【打印本页】    字体: [][ ][ ]

  为便于供应商及时了解政府采购信息,根据《财政部关于开展政府采购意向公开工作的通知》(财库〔2020〕10号)等有关规定,现将采购储备大米有关事项公示如下:

  一、采购人情况

  采购人:宁夏回族自治区红十字会

  地 址:宁夏银川市金凤区北京中路57号信通大厦22层

  二、采购项目情况

  三、采购方法

  依据《自治区红十字会政府采购管理实施细则》(宁红会字〔2024〕6号)规定,按照“比价”的方式采购。

   四、供应商资质要求

  完全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且为大米加工企业,满足相应的仓储要求,满足相应的配送要求。对于因隐瞒自身失信、违法等行为,造成我方经济损失或影响形象的,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五、供应商提交材料清单

  1.报价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三证合一只提供营业执照);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或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3.货物样品;

  4.货物合格证明;

  5.食品安全承诺书;

  6.有资质的第三方质量检测报告;

  7.货物仓储相关证明材料(本地有营业网点、仓储存放基地等资料,包含但不仅限于储存条件、防潮和防虫措施等证明材料);

  8.满足货物配送相关证明材料(包含但不仅限于配送车辆、专职配送人员信息、图片等);

  9.在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采购网注册且信用等级为A的相关证明材料;

  10.报价单(见附件2)。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报价。

  六、评审规则

  由采购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会同采购部门代表,以报价人提交的报价材料为依据,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按照规定参数标准(见附件1)和货物样品,组织进行评审,在同等条件下以合理低价提出推荐成交供应商意见。

  七、最终成交商确定原则

  供应商资质审查合格,大米质量和技术要求符合要求,取报价最低者为拟成交商,经自治区红十字会政府采购领导小组研究决定后,确定最终成交商。

  八、注意事项

  报价文件一式二份,装订成册(密封)并附联系方式,请于2024年6月5日18:30前将报价单等资料加盖公章后报送至自治区红十字会办公室,地址:宁夏银川市金凤区北京中路57号信通大厦22层。货物样品待最终成交商确定后退回。

  附件:

  1.大米参数

  2.报价单

  宁夏回族自治区红十字会

  2024年5月30日

  (联系人:兰平 电话:0951-5055705 传真:5055972)